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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培训的报名与登记
本市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重点人群,可到具有培训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报名登记,报名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交存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填写《创业培训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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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高级及以上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申请需提交哪些材料?
1、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2、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叁份)
3、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
4、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6、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7、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8、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
9、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10、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和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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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农转非移民培训补贴需要哪些材料?
(1)迁出地县(含)级以上移民管理部门出具的移民身份证明。往年已提交此证明的人员,经核实无误的,无需重复提交。(2)移民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3)西城区申请水库农转非移民培训补贴人员登记表
(4)移民本人北京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5)无固定职业证明。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在读证明或学生证(在有效期内)复印件;其余人员由各街道办事处统一核实社保缴费或领取社会养老金情况,并填写《西城区水库农转非移民社保缴费情况核查单》(6)由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的,还需提交移民本人签字(特殊情况可按指模)授权的《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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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农转非移民培训补贴的条件是什么?
申报人应为本辖区内因修建大中型水库占地搬迁的水库移民及其后代中,具有本区非农业户口(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且无固定职业的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和离退休人员;在核定年度内,已由各类性质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的人员;已享受国家600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2013年1月1日以后因出生、婚姻关系变化、外省市迁入、考入大中专院校转非、农转非、部队转业、退伍等原因增加的人员;正在服刑人员;已领取社会养老金人员等6类人员不能登记为培训补贴人口的农转非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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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农转非水库移民向街道社保所申请办理联系方式是什么?
德胜街道办事处:82067318;什刹海街道办事处:83223665;西长安街街道办事处:66037158;大栅栏街道办事处:63039633;天桥街道办事处:83366085;新街口街道办事处:66002755;金融街街道办事处:66219649;椿树街道办事处:63103166-8822;陶然亭街道办事处:52683809;展览路街道办事处:88366849;月坛街道办事处:51813943;广内街道办事处:63156155;牛街街道办事处:83998586;白纸坊街道办事处:83510497;广外街道办事处:6331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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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农转非水库移民向谁申请办理?
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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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移民培训补贴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按照每人每年560元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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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申请仲裁的相关问题
医疗期相关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是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依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单位对逾期不归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 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通知。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在受案范围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集中供暖费、取暖费及自采暖补贴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度冬季供暖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18号)自采暖补贴、取暖费及集中供暖费自采暖补贴和取暖补贴属于仲裁受案范围;依据《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字【2006】22号)及《关于冬季职工宿舍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260号、【80】财行字第895号、【80】市房统字第418号)及《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请示复函》(京仲委函【2002】9号)工伤受理条件确认劳动关系: ⑴有劳动合同的,直接到工伤保险科认定工伤; ⑵无劳动合同的,需要通过仲裁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后,再到工伤保险科认定工伤。受理工伤待遇办理应提交的材料⑴本人提交有效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或有效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⑵非本人办理须提供有效的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函原件;是实习律师的,须提供实行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注:实习律师不得单独代理案件。 ⑶近亲属办理须提交有效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或有效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近亲属关系证明原件、代理人有效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或有效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社区推荐公益人员办理须提交有效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或有效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社区推荐信、代理人有效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或有效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前⑴至⑷项是确认劳动关系时所需提供材料,如申诉工伤待遇的,还须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复印件或工伤证或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载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打印件。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法定的停工留薪期内,由所在单位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的工资。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劳动能力鉴定达到规定伤残等级的,根据等级不同享受有不同待遇。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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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1、劳动争议处理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2、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1)两级劳动争议委员会我市设立市、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办事机构分别设在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争议仲裁处、科,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分别处理各自管辖的劳动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和职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一)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和石景山区,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中央、市属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管辖 (2)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石景山区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下列情况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和石景山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2、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房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顺义区、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昌平区和延庆县的劳动争议案件; 3、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劳动争议案件; 4、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市,而注册地在外埠的劳动争议案件。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区县和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移送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将所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移交区县和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问题发生分歧,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2、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 京劳社仲发[2009]35号 4、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5、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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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生效的含义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